音乐学院听课与评课制度

发布时间:2019年03月01日 08:48 责任编辑:谢萍  作者:  来源:音乐学院 

音乐学院听课与评课制度

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的检查和指导,及时发现与解决教学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,切实保证教学质量,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,同时营造一个学院领导关心教学、重视教学、支持教学的良好氛围,根据教育部、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及本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听课人员

下列人员必须按本规定有计划地安排听课:

1.党政领导、教研室主任;

2..承担全日制本科各专业教学任务的教师。

二、听课次数

1.党政领导对本院每学期的新开课程至少听课2节、开新课教师至少听课2节、外聘教师至少听课2节,且每学期听课总量不得少于8节;

2.教研室主任对本教研室每学期的新开课程至少听课2节、开新课教师至少听课2节、外聘教师至少听课2节,且每学期听课总量不得少于6节;

3.承担全日制本科各专业教学任务的教师(除新进教师外)每学期听课至少4节;

4.新进教师进校第一年每学期听课至少10节。

三、听课方式

1.党政领导、教研室主任以及教师根据教务处每学期排定的的课程表,常年不定期随机听课,并可根据自身所学专业及工作性质自行选择课程、任课教师和听课时间,事先不必通知任课教师;

2.党政领导、教研室主任以及教师采取机方式听课外,亦可通过学院、教研室组织的教学观摩课,示范课来开展相互听课和评教活动。

四、听课对象

承担全日制本科教学的教师,重点是中青年教师、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以及外聘教师。

五、听课管理

1.听课人员应尊重主讲教师,不得迟到、早退,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秋序,听课期间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,每次至少要听完一节课。听课人员应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详细检查与登记,并利用课余时间多与学生交流,了解教学效果及学生意见,了解学生对本课程的要求和建议等。

2.党政领导、教研室主任和教师听课记录本在每学期期末前两周交院部存档备查;院部于期末放假前将本单位听课情况以汇总表的形式报教务处。

3.听课人员必须坚持听课制度,每学期期末学院教务处将对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,总结和分析。院部将把听课人员是否按要求深入课堂听课纳入其年终考核内容。

六、评课要求

1.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后应及时归纳、总结以及分析,并详细填写《长沙学院听课记录本》,对主讲教师的教学态度、教学内容、教学方法、教学效果等予以客观评价。

2.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后应主动联系主讲教师,检查主讲教师的教案,并把在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于课后反馈给主讲教师,对于听课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院部或教务处。

3.学院对听课人员反映的教学效果不理想、教学态度不端正的主讲教师,应组织其所在教研室的同行教师进行集体听课和评教,指出其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,帮助其开展教学研究、提高教学质量,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,端正教学态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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